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指广电总局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丰富文化生活需求,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的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广电总局用于管理和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重要依据,也是视听节目在信息网络上合法传播的必要条件。
1、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
2、符合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3、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所及人员;
5、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8、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但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报告;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单位资质材料;
4.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制度;
7.编辑人员身份信息;
8.技术人员身份信息;
9.节目来源材料;
10.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1.准备申请材料: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准备好。
2.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3.进行审查决定: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颁发许可证书: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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