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1、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100%外资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EDI
2.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CEPA)
3.多方通信业务(需提供CEPA)
4.存储转发类业务(需提供CEPA)
(二)外资不高于50%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100万;在全国或者跨省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1.准备申请材料: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准备好。
2.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3.进行审查决定: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颁发许可证书: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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