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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

2022-03-15 阅读量:975

一、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

二、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三、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标准不同之处

在商标申请中,难免会遇到商标驳回,申请人不明白,既然都驳回了,代理人说会有成功的机会?会不会是想继续多赚我们申请人的钱?复审的费用包不包含在申请中?复审还有机会吗?.......


一、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


商标都是人工审查的,不同的人就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有自己的观点,以至于导致相同的个案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特别是现在商标审查周期缩短至5个月,全国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一万多件商标提交申请,而全国各地提交的商标审查单位只有一个-----国家商标局。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们为了赶进度且保证质量,对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都给予驳回。不同的审核员审查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此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更早的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的主要因素是看复审申请书中说明的复审理由的“分量”和“成色”。申请人驳回复审成功的案件,主要提出以下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广泛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该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设计的全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制方法、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称呼、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混淆消费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具体区别在构件、绘制方法、整体外观、显著部位、调用、意义等方面。可以通过详细的解释来增强说服力。

 

(4) 根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原则,结合本案,所有被引用的商标都含有类似的要素,都是在批准使用的类似群体中交叉,但最终被陆续批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的类似因素并不是被拒绝的决定性原因。因此,商标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应当核准注册。


三、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查标准不同之处?


 驳回复审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表现在:

1、商标局审查完全是根据递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的,商评委会考虑。

2、 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标局与商评委的标准也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而商评委考虑的方面会比较全。

3、商标审查的主观性较大,不同的审查员得出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基于商标审查的主观性,提商标驳回复审是有通过的机率的。

如果是以上这种情况,这里面还是大有文章,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一个商标从递交申请到出审查结果,需要5-8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被驳回,再走下一个程序,又需要耽误5个多月的时间。到那时,企业浪费的就不仅仅是几千块钱的金钱成本,还有因为品牌长期无法投入宣传使用的时间成本,那真的就是得不偿失了。


结语


通过理性和专业的分析比较,商标申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显露出来,驳回复审的概率大大提高。通过以上分析,你对商标驳回复审有更清晰的认识吗?


建议:注册商标时找个靠谱的代理商;商标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态度来服务客户。时代在发展,互联网能突破的也仅仅是技术,而无法取代人的专业和经验,一家好的商标代理机构,只要前期做好商标查询工作,能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不用后期再费心费力的考虑去做驳回复审工作。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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